昨晚在一份档案里发现一张1958年的交通违章罚款单,觉得有趣,发上来供大家看看。这是一张16开纸,上面有图章六枚:公安分局、派出所公章两枚、大概是分局长(或分管副局长)私章一枚、经办民警、派出所正副所长私章各一枚。不看内容,光看这么多章,就可见当时对这类罚款是比较慎重的。
这个可怜的违章者不是机动车驾驶员,而是骑自行车两次违章。
在事情经过栏里,经办人写道:该人自购自由车一辆(自行车估计在当时叫“自由车”,应该不是笔误,我在其他档案里也看到这么写),在行车时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。在1957年12月11日在西门桥,红灯已亮,但他仍是想冲进去,后被交通警同志喊住,初次以进行教育处分。但王仍无悔改,在58年2月6日下午三时明知自由车不准骑双人,但王在行驶时仍带一个17岁男孩(是他学徒),当民警同志(西新派出所民警任伟同志)看到后喊他下车,连喊五六声,他仍是望前行驶,后任伟同志追上去才停车。在派出所教育时,表现出愿关不愿罚的恶劣态度。
经办民警的处理意见是:该人连续两次违反交通规则,并不听劝阻。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的政策精神,应给与罚款1元伍角处分。
公安分局领导批示:该人多次违反交通,教育不改,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精神,给予罚款一元五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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